在此引述斯特拉斯堡大学Granet教授的山句话:“实际上的亲子关系纵然是虚伪的,也是至高的真理。”法国的亲子法,一方面藉由鉴定的准确性,积极运用于裁判上;另一方面意纯到不得争执的亲子关系,而限制鉴定的实施。可见并非完全倾向于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日本于处理亲子关系事件时,亦运用家事调解及审判解决亲子
上海亲子鉴定纷争仅有约一成的案件进行亲子鉴定。由此观之,DNA鉴定在亲子关系事件的处理上,应有其限制。再者,台湾地区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并无时效的限制,若从提供子女一个温暖的家的观点,若子女五六十岁的时候,还争执亲子关系身份,毋宁说是只为了继承权吧。而此种诉讼的意义又何在呢?不可讳言的,台湾地区亲子法,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慢慢具有倾向于生物学上真实的趋势,但却未意识到法律上独自的价值,而对科学鉴定处于完全无防备的状况。虽然科学上
上海亲子鉴定的真理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价值,但是长年形成的亲子关系也是重要的价值。法国法上的亲子关系非仅是生物学上的真理,而是企盼亲子关系和谐共处的法律。如果
上海亲子鉴定亲子法仅仅考虑到生物学上的真理时,“人性”就会彻底地淡薄了,不是吗?无怪乎巴黎第二大学Cornu名誉教授对现代法国亲子法的评语为:“一言以蔽之,法国亲子关系的证明制度,是绝对稳固的制度,是正反两面兼顾的制度,是总合性构筑的制度,其特征在于探究各项利益的衡平与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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