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此,高等法院就上海亲子鉴定父子关系不存在之部分判决原告败诉;惟就损害赔偿之部分为原告胜诉之判决。法院判决上海亲子鉴定结果之所以有如上之不同,其理由在于:就属于人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诉讼之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诉讼系采取较高之证明程度;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之损害赔偿诉讼之部分则否=法院以为DNA鉴定之结果,肯定上海亲子鉴定父子关系之几率仅百分之七十余,尚不足推翻妻所生之子系自夫受胎之婚生推定,但上海亲子鉴定已足以证明妻曾为不贞之行为,故判决妻应赔偿慰抚金。请参见许士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程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民诉法研诉讼之证明程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民诉法研究会第六十九次研讨记录。《法学丛书】,第174期(第44卷第2期),第179页;春日伟知郎:《父子关系诉讼佑招l’否证明问题七鉴定强制】。(检证协力义务),最近a)一事例(东京高裁平成7年1 月30日判决)办6仍示唆,【法曹时报】,第49卷第2号,第303一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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