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强制血缘鉴定的上海亲子鉴定立法方式并不相同,然而均极具参考价值上海亲子鉴定立法例对于拒绝进行血缘鉴定采取最强力的强制规定。其《民事诉讼法》规定义务人无理由拒绝上海亲子鉴定受鉴定者,法院除了得课以罚款或六周以内的拘役外,并应命其负担因拒绝所生之费用。无法以间接强制达成目的时,更可使用直接强制的方法,强制抽取义务人血液。相反地,日本于其人事诉讼程序法上,特别明文排除有关于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所设拟制真实规定的适用。是故,上海亲子鉴定实务判决认为当事人拒绝协同为血缘鉴定时,非但不得对之直接强制,甚且不得以间接强制。堪称最宽松的法制。除了上述两种极端的立法例外,亦有如立法例,以诉讼法上的秩序罚为间接强制的内容(lo万元以下)之外,并承认拘留(依《刑法>第29▲条命令不服从罚),带至检查室等刑事上的传拘方式。但不承认以抽血为目的之物理上强制。比较各国有关立法例,吾人以为以英、美、法等国的立法例最值得上海亲子鉴定地区参考。亦即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所命之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例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时,法官可以径行推论系争之父子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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