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上海亲子鉴定费用法上强制检查的检讨-、实务上的解释地区现行法并未就为确定亲子关系之鉴定设有强制检查的规定,实务就当事人拒绝为检查协力时,法院上海亲子鉴定费用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不同的见解。甲说(自由心证说)鉴定当事人间之血缘关系,并非推翻子女婚生推定之唯一方法,如有其他事证可资佐证,并不是非鉴定血缘不可。且否认子女之诉,系在上海亲子鉴定费用确定该子女之真实身份,重在实质身份之调查,故《民事诉讼法》第594条规定,关于上海亲子鉴定费用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效力之规定,并不适用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4条规定的精神,有关亲子事件血缘关系之有羗,应无依同法第367条准用第345条规定之余地。法院不得径以被告拒绝提出受勘验标的物(拒绝抽血),即上海亲子鉴定费用认原告之主张为正当。惟被告拒绝之理由、态度等仍得作为全辩论意旨之一部,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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