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驳回鉴定的申请)某男对已婚的生母及其幼年子女,以诉外的第三人(生母的同居人)为该子女之父而由,请求为上海亲子鉴定,法院考虑到生母与其夫的离婚手续进行中,且与别的男性同居,生母与鉴定申请者间发生激烈的争执。法官基于该生母坚决拒为上海亲子鉴定科学性鉴定,认为纵加以鉴定,亦未必能得出申请人为该子女生父的判断,反而造成“两亲”之间对于该子女的扶养更多的争执,不能说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益。故上海亲子鉴定本案虽未为明确的证明,亦应以对子女不利益为理由,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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