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与前述之判决意旨有若干差异。虽然有学者从上海亲子鉴定“未得子女养育或管理者之同意,不得对于16岁以下儿童为血液检查或DNA鉴定”来看,认为这是当然的判决,也就是本案例是以母亲的拒绝作为裁判的重玺理由。不过,依现行法律的解释,因生母不遵从指示,得推定相对应之事实为真实。本上海亲子鉴定裁判实具有不同于前述裁判而且有重要意义。C案例(相关案例)虽然不是直接争执血液鉴定的指示,但具有密接关系的案例售患有精神病的生母抚养其幼子,主张自己是血缘上的生父之男子,为了把该幼子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而申请为上海亲子鉴定DNA的亲子鉴定,但是在法院下达鉴定指示后,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准备完成前,生母从该法院管辖地域迁出。在请求法院禁止生母迁出的案例中,法院于下达禁止命令并表示:这个上海亲子鉴定案件,生物学上的父为子女的利益,真挚地演为父的角色,应遵从真实主义或血缘主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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