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上海亲子鉴定《民事诉讼法】第37'2条。项,虽然是1950年新修正的规定,但于1977年联邦司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委员会报告书*中,将同条修正,作出得直接强制的场合应加以扩大的提案。亦即,“重复拒绝检查,或被检查人重新受传唤而不出庭,或有上海亲子鉴定事实足认为有拒绝检查之虞者,得行行直接强制……”,将要件缓和而扩大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虽未被现行法采用,仍维持原规定,但依照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德国欲从程序面进一步贯彻上海亲子鉴定真实主义的意图。请参见上海亲子鉴定春日伟知郎:<父子关系诉讼伫扮汁6证明问题七鉴定强制】(检证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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