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海亲子鉴定直接强制的批判① 直接强制在现行法的解释论上毫无成立的空间,虽然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是解明上海亲子鉴定亲子血液关系的“最善策”,但本于受检者身体的完整性及不可分性,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亦受到日本学者颇多的质疑。首先,人事诉讼以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纵使强烈要求发现真实,但从上海亲子鉴定人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观点,对于应忍受鉴定者产生显著程度的侵害。再者,在刑事诉讼的领域上,即使对刑事被告嫌犯也须限于严格的要件下始得强制抽血(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强制检查身体及同法第172条请求检查身体检查的规定,限于上海亲子鉴定不能依间接强制的方式达其目的,法院始得基于上述规定进行直接强制)。鉴于上海亲子鉴定人事诉讼上发现客观真实的要求程度不如刑事诉讼来得强烈,权衡二者的规定,应认为直接强制对于相关之第三人或诉讼当事人均无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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