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拒绝时的上海亲子鉴定处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2条a第2项规定:“准用第386条(拒绝证言)及第390条(强制作证)之规定。受命令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检查时,得以直接强制为之,特别是得下命进行检查目的强制引致(Zwangseise Vorfuhrung)亲子关系强制检查之学说理论一、直接强制说(一)直接强制的法理依据松仓耕作教授认为亲子关系」检查,应采用上海亲子鉴定直接强制制度▲第一,使父子关系的鉴定更为容易。且在有当事人死亡时,从亲人的血液鉴定,可以推算出该死亡当事人关系的可能。第二,认领诉讼举证事实简单化。若依照日本现行最高法院的理论,欲导出上海亲子鉴定父子关系必须综合判断以下的间接事实:(1)生母与被告男性间有性关系;(2)与其他男性不存在有性关系;(3)子女与被告男性间上海亲子鉴定血液型相符合;(4)被告男性有可得推测为父亲的行为(例如支付生产、扶养费用,对子女的照顾......)。若采用协力检查制度,(1)及(2)仅成为补强证据,而DNA鉴定或其他血液鉴定的上海亲子鉴定证明程度超出血型“相符”的要求,(4)则根本无须加以举证。第三,认领诉讼的被告男性抗辩且证明生母不贞(与多人有性关系)时,若上海亲子鉴定采用检查义务,得以“相对盖然性的决定方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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