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上海亲子鉴定子关系事件应依何种程序处理,是本于身份关系特质的重要立法政策问题。现行法制,因应上述国家公权力介入家事纷争及子女监护的要求,于制定《家事审判法》之际,将过去许多必须循民事诉讼或人事诉讼程序处理的事件,改依家事审判事件处理(非讼化)圆,并采取调解前置主义,要求所有关于家庭的事件,于起诉前须先经家事法院的调解(《家事审判法》第家事调解制度,以非公开之方式,采职权主义加以简易、迅速及弹性地处理家事纷争,可谓一符合人情义理,兼具迅速和谐的完善制度,不但适用范围较过去扩大,且利用率亦逐年增加。因应现今民事诉讼非讼化的潮流,处理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制度设计,颇值得吾人借镜。在进入人事诉讼前,必先经家事法院的调解程序④,可称之为“调解前置主义”,但非谓亲子关系事件是以诉讼为中心。因为基于保障末成年龟”女的需求,必须意识到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作为基本身份关系的一环,“依调解的特别纷争处理方式,最适合身份关系的本质⑤,证是故日本特别针对身份纷争的特殊性,一方面强化调解程序,另一方面运用其司法机能及调整人际关系的机能,作为身份关系程序法制上处理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纷争的主轴。且家事调解确能有效化解纷争,避免诉讼。「据统计,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事件(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为人事诉讼的代用及简易程序)于1998 年受理调解件数为4757件,高达同类人事诉讼事件受理件数839件的5.5倍之多①。表示大部分的人事诉讼事件,均已经由调解程序顺利妥适地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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