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调查上海亲子鉴定事实时,调解委员应否列席?有学者认为,事实调查虽然专属家事法官的职权,而非调解委员会所得左右,但上海亲子鉴定家事法官既然作为该调委员之成员,且为期待家事调解委员得适切陈述意见,应其保障在场之权利③。但上海亲子鉴定通说及实务均认为不以调解委员在场为必要(请参见上海亲子鉴定25年9月全国家事审判官会同家庭局见解)。3.听取上海亲子鉴定调解委员的意见进行第23条审判之前,必须听取家事调解委员的意见。实务界认为此时家事调解委员系居于咨询机关或陪审员的地位陈述意见①。然而近来学说之有力见解则有不同的看法:基于第23条审判本质上在于强化调解的功能,期待家事法官适当正确地为事实认定及合意正当性态判断,应将听取调解委员的意见解释为必须践行的程序,以保障上海亲子鉴定调解委妓陈述意见的机会②。听取家事调解委员意见的范围并无限制,得广泛听取有关该事件及程序的全部。一般而言,主要听取有关于事实是否依证据认定、当事人的合意是否基于真意、进行相当于合意的审判是否正当等事项的意见。实务上认为第23条审判主体是家事法官,而非合议制的调解委员,判断当事人合意是否具有正当性,应由家事法官单独行之,不受家事调解委员意见的拘束。亦有学者认为,听取家事调解委员的意见,仅止于法院斟酌决定“必要事实的调查”方向,至于纯粹法律上上海亲子鉴定正当性的判断,是否缳征求调解委员的意见,容有疑问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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