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23条上海亲子鉴定审判看诉权的保障(一)审判程序的非公开第23条上海亲子鉴定审判属于家事审判的一环,为了配合家事审判秘密性的要求,上海亲子鉴定于家事审判的立法上,特别强化相关的规定。例如家事审判程序为非公开(《家事审判规则》第6条)、相关记录具有秘密性、决定调解委员或调查官泄露上述记录时之制裁(《家事审判法》第3 30条、第31条.)。上述理念乃是基于家事法院除了须确定当事人基本身份关系之外,尚须谋求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所以必须深入审理调查家庭内部的私生活、财产状态、生活内容、感情问题等事项,而上述事项若置于法庭上公开审理,不但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上海亲子鉴定关系人的隐私,亦难以期待当事人或证人为坦率的供述。从保护尊=、尊重当事人或关系人隐私出发,在程序上固然要求采取审判不公开并保守一切证据资料的秘密。但相反地,从保障当事人人权免于受高权恣意裁断,担保裁判公正的立场,则必须要求公开审判程序、尽可能地公开证据上海亲子鉴定资料。从而,如何调和上述不同立场,即成为重要的议题。质言之,虽属于上海亲子鉴定非讼程序,于广泛承认法官裁量权、采行职权探知主义、非公开的程序构造之下,应如何妥适地运用辩论主义,就成为一个有待克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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