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之意义依《民法》第1061条及第1062条之规定,婚生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推定之要件有四:(1)妻之生产;(2)藉由夫使妻受胎怀孕;(3)妻在婚姻中怀胎;(4)妻在一定期间内生产,满足这四个要件即受婚生推定成为婚生子女。在条文的构造上,系以(4)的情形推定(3)的存在,再经由(3)推定(2)的存在,因此,只要具备(1)及(4)两要件之子女,即推定为婚生子女⑤。此种推定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事实上推定,而是特殊的法律上推定固,配合《民法》第1063 条第2项婚生否认对提诉权人及提诉期间之严格限制,使这个推定力不能轻易被推翻,而更加强婚生子女的保护 厶赫岫坟《民法》之婚生推定系将“婚生性”与“父性推定”二者结合在一起①,子女“婚生性”之赋予,必须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此即“怀胎主义’,以父母在婚姻中怀胎为必要),并依据医学上之统计,将妻之生产时点回溯181日至302日推定为受胎期间,因此,只要受胎期间父母曾有婚姻关系存在时,即符合赋予婚生性之要件②,所生之子女即属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婚生子女。但如仅止于此时,则此“婚生性”之推定将只有美丽的外壳,而缺少实质的内涵。因此,藉由对于婚姻道德之肯认,夫妻双方互负贞操之义务,而将此具有婚生性之子女,进一步推定为“妻之夫的子女”,至此,婚生推定之内涵才算完整,而婚生子女之身份地位才得以安定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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