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于真实之准正此种情形通常系上海亲子鉴定子女之生母与他男结婚后,以准正为由向户籍机关申请上海亲子鉴定登记为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而于嗣后发现并无血统联络,因《民法》对此反于真实之准正并未设有如《民法》第1063条第2项否认之规定,故须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推翻户籍上之不实登载,以为救济3.母子女关系之确定按《民法》第1065条第2项“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上海亲子鉴定认领。”故于母子关系不确定时,由于已成立法律上之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自得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较有争议之问题在分隔多年之气母与弃婴身上,依学者通说见解,于分娩事实有争执时,亦肯认得提起母子关系之确认之诉⑤。综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之适用乃属补充性质,且所确认之身份关系必须为“法律上之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如于实体法或程序法中已有其他个别的诉讼规定上海亲子鉴定时,则无适用确认之诉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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