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与否认之诉的不合理按《民法》第1063条第2项“前项推定,如上海亲子鉴定夫妻之喟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上海亲子鉴定之诉。但应于知悉子女出生之起,一年内为之。”本条规定之意旨在于避免第三人滥行认领夫妻所生之子女,而冒渎婚姻之纯洁,或藉此暴露其妻之不贞,而破坏夫妻之和谐及家庭之和平①,藉埕使亲子上海亲子鉴定身份关系早日确定,保障子洼受扶养的利益②。在实务诉讼上本条之使用率可谓居各类亲子关系诉讼之冠,就笔者所掌握台湾地区内近一年来之地方法院判决中,即有约六成四案件均属否认子女之诉,其中由夫起诉者占42%,由妻起诉者占5%,主要之起诉原因事实大部分是“分居”、“夫在监服刑”等情况下,妻由他男受胎怀孕生子,但因未办上海亲子鉴定离婚手续,依然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或已办理离婚但仍处于受婚生推定之期间,故受《民法》第1062条、第1063条之婚生推定效力所及,于办理户籍上上海亲子鉴定出生登记时,就必须以婚姻关系之夫为法律上之父来申报,亦即必须从其夫姓氏。此时,真实之生父如欲认领时,即必须先由生母或受推定之父为否认之诉获确定判决后,才可认领。现行法肯认妻亦有否认权①,在前述像“分居”、“事实上离婚”、“夫在监服刑”等情况下,妻由他男受胎怀孕生子之情形(亦即,客观上无法由夫受胎怀孕的情况),虽可藉由妻提起否认之诉,除去违背真实上海亲子鉴定血缘之婚生推定争议,而有助于真实血缘亲子关系之建立,但是,从实务判决中却不难发现仍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问题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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