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否认子女之诉必须于“知悉亲子鉴定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就夫而言,只要是像前述情形(客观上显非自夫受胎)之婚生推定时,对于“知悉”之抗辩甚为容易,只要辩称因双方已分居之故,对于妻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之事无从得知,而妻系于提起否认之诉前一年内告知子女出生之事实即可②。反之,对于妻而言,因分娩之事实明确,故起诉期间必定为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所以,当妻已经逾越婚生否认之除斥期间,而夫又行方不明、死亡或不愿否认子女时,子女的真实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即无从建立③,且通常此种情形,会发生在子女已届就学年龄,而不得不申报户口的时候。当无法获得法院之否认确定判决时,该子女依现行法仅能登记为受推定之父(生母之夫或前夫)之婚生子女,且需从其姓氏④,此种情况,通常该子女与生母已经和真实之生父共同生活,如不能建立具有真实亲子鉴定血统联络之法律上亲子关系,对于新形成之家庭和谐与该子女之人格发展,恐有莫大影响①。这个问题本不难眼,存丰谱F旦户棋l4J衄释论t-_之对案,亦即’不受婚生亲子鉴定推定之婚生子岁,,然而台湾地区实务见解对于婚生推定之适用,仍然停留在“无限制说”②。因此,婚生子女之否认即受到否认之诉严格的起诉期间限制,而这也是亲子鉴定地区婚生推定制度最大的问题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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