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就原被告间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认定部分,理论上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确定,应以科学方式就系争亲子双方进行鉴定(如血型、DNA上海亲子鉴定遗传基因检测等方式)为之,以求正确;进一步以言,此类案型中亦仅有此种身体鉴定之科学证据,始为直接证据,其他相关之事证,例如生父生母间于怀孕前之同居、以及抚育行为甚或事后双方2认如肃甘灿公禹 必村系间接证据,用以作为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认定之佐证。然本案中由于被告始终多次拒绝本院进行鉴定之要求,由于现行法令下法院无强制鉴定之法源依据,是以在亲子关系产生争议又无法以科学鉴定方式认定之情形下,法院本于审判之义务,对于系争关系之判断与认定,仅得求诸于其他相关间接证据与情况证据,共同判断以决定之。依一般经验,如被告确非原告之生父,必乐于接受上海亲子鉴定DNA血缘鉴定,以证明自己之主张为真实,而被告多次拒绝接受DNA上海亲子鉴定 ,显违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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