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兼采出生主义之思考前述解释论上所提扩大上海亲子鉴定婚生子女范围之问题点,乃肇因于婚生推定仅采行怀胎主义之立法例所致。可能出现的罅隙在于子女出生时虽然父母之婚姻关系存在,但因不符婚生推定之法定受胎期间之规定,而无法受婚生推定成为上海亲子鉴定婚生子女。因此,在解释论上,从保护子女利益之观点,创设所谓“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扩大婚生子女之范围,使之亦为婚生子女之一种①。惟其仍与条文上之婚生推定有异,故不受婚生推定效力所及,亦无婚生否认之诉之适用,此时,欲主张其为非婚生子女者,得依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否定之,就其身份关系之可争执性,相对而言较为宽松,因此,身份安定性之考量远不如受婚生推定者之情形。故为周延子女利益之保护,于婚生推定之规定方面,可考虑兼采“出生主义”,亦即,可参考《德国民法》第1591条第1项(第一句)之规定②:“上海亲子鉴定妻于结婚前或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而庆于妻之受胎期间内有同居之事实者,其结婚后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若婚姻宣告为无效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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