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运用DNA鉴定作为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之证明第一项 适度管理是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的前提一、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从证明亲子关系存否的角度而言,运用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认定上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蚕单是发现真实的重要方法,更是柔性处理亲子纷争的有利工具。就作为发现真实的手段而言,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是各国亲子法的发展趋势③。然而,进行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时,除考量其有用性与必要悠,尚应从保障相关人人权及隐私的观点,合理限制亲子血缘鉴定的进行。例如,无法院之命令不得进行鉴定、当事人具有正当事由(如确定判决效力所及、有害于身体健康等)时得拒绝之。且上海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福祉,为使其能获得正常的成长环境,运用上尚须考量子女利益与家庭安定性。就此而言,DNA鉴定本身仅为手段而非目的,若欠罐目的性支配,有时反而害及目的之达成。(一)上海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就DNA亲子鉴定本身的限制而育,上海亲子鉴定DNA鉴定诚属发霽直牢喲雨贾*法,但有时亦不免于面临实质上的困难。例如,生母主张受胎期间曾与坠B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因不知从谁受胎所生。EA、B虽承认于生母受胎期间曾与生母发生性关系,但均不愿接受血缘鉴定时,倘认为A、B不从法院鉴定之命令,法院即得以拟制之方式,认为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张为真正,则A、B两人均成为生父。再者,A、B若为同卵双生子,即使进行DNA 鉴定亲子关系,因两人的基因完全相同,亦产生两人均为生父的结论。殊违生父仅一人的自然律。由是可知,DNA之鉴定固属发现真实的重要方法,但究非唯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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